如果承兑人在 6 个月内出现 3 次及以上票据逾期,且月末存在逾期余额,或者当月有票据逾期行为,即构成承兑人逾期。此类承兑人会被纳入当月的承兑人逾期名单,该名单在次月上旬进行发布。
若承兑人在当月被认定为承兑人逾期,上海票据交易所会在次月暂停其承兑业务,这里的承兑人包括银行、财务公司和企业。
要是承兑人希望恢复承兑业务,需结清逾期票据、披露当期承兑人信用信息,同时在票据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说明逾期缘由,完成这些步骤后,上海票据交易所就会恢复其该项业务。
如果承兑人未发布公告,但次月不构成承兑人逾期,上海票据交易所将于下个月初恢复其承兑业务。
如果承兑人任由票据出现逾期,且次月依然构成承兑人逾期,其承兑业务将依然维持暂停状态。
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承兑人逾期的,构成持续逾期。“持续逾期”是基于“承兑人逾期”提出的一个概念,持续逾期名单于次月上旬与承兑人逾期名单一同发布。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汇票承兑人最近二年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在这条规定的原则之下,如果承兑人构成持续逾期,票交所将从系统层面对承兑人票据相关业务功能进行两年的限制,企业、财务公司、银行票据业务面临的限制分别如下:
1、企业
(1)暂停其承兑业务权限,如果该企业是财务公司的集团法人,除暂停集团法人的承兑业务权限外,也暂停该财务公司的承兑业务权限;
(2)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银票和财票承兑业务;
(3)该企业承兑的商票,金融机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票据贴现、保证、质押业务。
2、财务公司、银行(1)暂停其承兑业务权限;
(2)暂停其贴现业务权限;(3)该财务公司或银行承兑的票据,金融机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票据贴现、保证、质押业务。
对于当月存在承兑业务、逾期行为,或是月末有承兑余额的承兑人,若在次月前 10 天内未能完整公开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就属于信用信息未披露的情况。这类承兑人会被列入当月的信用信息未披露名单,该名单在次月中旬予以公布。
就目前而言,若承兑人被列入信用信息未披露名单,上海票据交易所并不会限制其票据业务功能,该名单的主要作用是提醒承兑人及时完成信息披露,避免出现延迟披露的情况。
若承兑人连续 3 个月及以上未公开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就属于延迟披露。“延迟披露” 这一概念的提出,同样是以 “信用信息未披露” 为基础的。而延迟披露名单会在次月中旬,与信用信息未披露名单一起对外公布。
与持续逾期的情况相同,要是承兑人存在延迟披露的行为,上海票据交易所同样会暂停其相关票据业务功能权限,期限为 2 年。企业、财务公司及银行因延迟披露所产生的后果,和前文提到的持续逾期后果,两者一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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