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真实交易材料审查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单位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真实交易材料的管理,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真实交易材料审查指引(试行)》(见附件)。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2025年4月1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真实交易材料审查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会员单位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真实交易材料的管理,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自律工作原则
(一)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指引,依法合规开展票据业务,保护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及客户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共同维护票据市场秩序。
(二)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提升审查效率和准确性,切实增强票据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第二章 审查要求
第三条 审查原则
本指引中的“真实交易”特指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贸易、劳务、工程、咨询、履约、租赁(直租)、缴费等。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材料审查应坚持“真实性、实质性、合理性”原则。
第四条 认定标准及相关材料要求
真实交易认定标准不局限于合同、发票两类材料,应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企业及市场实际情况,进行真实交易事实认定。所提交材料应具备法律效力,并可追溯到具体的交易行为。
(一)事实合同关系认定:对于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交易背景相关书面合同的,可通过订货单、送货单、有效邮件或其他数据电文等材料,作为事实合同关系认定的证明材料。
(二)事实结算关系认定:对于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发票的,可通过收据、结算单、对账单、收货凭证、海关报关单等材料,作为事实结算关系认定的证明材料。
(三)对于集团内部票据统一管理操作的集团客户作为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时,可提供其前手(即集团成员企业)与再前手之间的交易背景材料、以及贴现申请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印章的情况说明。
(四)鼓励会员单位通过有效数字化手段,在可获取数据范围内,防范发票重复使用,不对电子发票原件签注作硬性要求,但须遵守纸质发票原件的签注要求。
(五)对于承兑行与贴现行为同一会员单位且持票人为票面收款人的票据,其贴现交易背景资料可以以承兑交易背景审查资料替代。
(六)对于涉及普惠小微、科创、制造业、绿色等政策支持企业,鼓励会员单位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制定本单位简化交易背景材料制度和规则。
第五条 审查方式及要求
(一)审查方式。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真实交易材料的审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审查线下提供的纸质材料、线上人工或自动审查电子影像材料、连接工商税务(或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等数据系统自动核查等,鼓励会员单位通过大数据智能审查等方式,提高审查效率。对于使用大数据智能审查等方式的,应采取有效手段确保审查过程的准确性、合规性。
(二)审查要求。真实交易材料记载的购销双方名称、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以及日期等,应与承兑/贴现业务相关要素相符、逻辑合理,对于存在客观差异的,应提供合理情况说明或佐证材料。会员单位在审查时,应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结算、付款周期等差异,评估其合理性。
(三)对于真实交易材料后补时限要求,应按照合同(或事实合同关系证明材料)相关约定期限后补,若无相关约定的,原则上要求业务到期前补齐。
(四)对已有条件获取国家税务数据,并实现数字化方式对发票信息进行收集、登记、保存和真伪识别的会员单位,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发票纸质复印件或影像件。
(五)会员单位对已签署“数字证书使用承诺函”的企业通过网银等电子渠道,提交的交易背景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复印件。
(六)会员单位对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登记的交易背景证明材料,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复印件。
第三章 风险监控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交易背景审查,并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不断优化和整合票据业务流程,构建科学合理的票据业务内部组织体系,确保票据业务风险控制的有效实施。
(一)会员单位应针对客户群体、业务需求与场景、系统技术支持等具体情况,制定各类票据业务产品的操作规范,明确各个产品的风险控制要点。
(二)会员单位应逐步建立和推行票据资产质量分类及监测预警机制,客观计量评估票据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及时发现票据资产质量的潜在风险并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
(三)会员单位应将承兑保证金存入专户管理,并审核保证金来源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在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应向持票人付款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应转入垫款或逾期贷款核算和管理,并积极催收和追偿。
(四)会员单位应综合运用经营信息、交易流水、征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等多维度数据,切实做到承兑业务规模合理性。
(五)会员单位应坚持“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原则,加强承兑/贴现业务存续期管理,加强票据和资金的流向监控,防范资金“空转套利”和进入禁止性领域等违规交易。
(六)会员单位应将票据业务纳入反洗钱内控管理工作,在制度、系统等层面落实反洗钱管理要求,加强对参与主体的风险识别,并持续在关键交易环节进行监控,鼓励通过大数据对接工商及洗钱风险名单系统等方式有效识别风险。
第四章 客户权益保护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建设,积极主动开展客户权益保护工作,将客户权益保护要求贯穿票据业务流程各环节。切实保护客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信息安全权等权益,并建立健全客户权益保护的各项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员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清晰、明确、充分地向客户解释和说明,避免因为解释和说明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对客户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二)会员单位可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真实交易材料审查效率,但应保证相应技术手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应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以便系统出现故障时,把对客户业务产生的影响降至最低。
(三)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客户信息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客户信息安全权;收集的真实交易材料和信息,应向客户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不得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客户的真实交易材料和信息泄露给无关第三方。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客户反馈机制,鼓励客户提供服务评价和建议,找出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服务流程,提高服务的适应性和满意度。
(五)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真实交易材料审查的可回溯管理机制,对审查材料和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实现关键环节可回溯、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六)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加强投诉统计分析,主动与客户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切实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第五章 自律约束
第八条 会员单位未有效落实本指引规定的,协会将依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国安供应链-让信用流转起来!